产品特点
■ 本计划适合为人父母的您(本人18至50周岁,子女出生满60天至17周岁)为自身投保。
■ 附加于信诚寿险主合同中,保障年期及缴费期与主合同缴费期相同,但不超过被保险人22周岁或投保人60周岁,以较早达到者为准。
■ 本计划的保障范围包括身故及以下28种重大疾病(含双目失明,瘫痪,多个肢体缺失)(如下图)
保险利益
■ 若投保人身故或首次患有上述疾病[在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(以较迟者为准)起90天后首次发生并确诊,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时间限制],可享有豁免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应缴保险费的利益。
■ 首次豁免保险费自本公司接到申请并确认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,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终止,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,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。
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或身故,本公司不承担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(1)不论在神志清醒与否的状况下企图自杀或自伤身体;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(或复效)之日起两年内自杀身故;
(2)从事非法、犯罪活动或拒捕;
(3)主合同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;
(4)非法服用、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,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,酗酒或斗殴;
(5)患有艾滋病(AIDS)或感染艾滋病毒(HIV)(以上病症的定义,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。若投保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,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);
(6)被保险人酒后驾车、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;
(7)从事潜水、滑水、跳伞、攀岩、蹦极跳、赛马、赛车、摔跤、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;
(8)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、灼热或辐射。
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、故意犯罪、自伤、吸食毒品、酒驾、患遗传性疾病等;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;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,不予赔偿保险金。
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“责任免除”部分: